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9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海國際行、 吳建誼 、 游琮閔 、 鄭全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展海國際行之財產已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依民法第6
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㈡債務人展海國際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