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45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45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5776號債 權 人 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6 月22日起算,債權人就自98年
6 月21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