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曾樂書
顧志瑜 簡麗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上列原告等三人與被告 廖茗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三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 曾書樂 新臺幣(下同)5,625,000元、原告顧志瑜6,921,334元、原告簡麗名1,674,162元,是本件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原告曾書樂56,737元、原告顧志瑜69,607元、原告簡麗名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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