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請人甲○○
弄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長枝┌──────────────────────────────────────────┐│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信賢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9月30日│24,595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02│陳信賢│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9月30日│67,871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03│陳信賢│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0月5日│70,245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04│陳信賢│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0月10日│180,000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05│陳信賢│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0月20日│174,667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06│陳信賢│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0月20日│24,971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07│陳信賢│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0月25日│176,209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08│陳信賢│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0月31日│61,500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09│陳信賢│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0月31日│128,328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10│ 張淑霞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0月15日│166,351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11│張淑霞│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9月15日│160,000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012│張淑霞│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8月31日│34,059元│FF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