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典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高瑞堂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