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調裁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聲請人 賴瑞雄 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複代理人 邱錞榆 律師相對人 李湘鈴 法定代理人 李侑蓉 代理人 李惠家 律師
張家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賴瑞雄與相對人李湘鈴(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賴瑞雄與相對人李侑蓉原為情侶關係,同居期間於109年8月18日生下相對人李湘鈴,然因相對人李湘鈴出生登記時戶籍上並無生父之記載,然因聲請人曾與相對人李侑蓉同居及扶養相對人李湘鈴,視為認領相對人李湘鈴,故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湘鈴之親子關係存在。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上開原因事實不爭執。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因子女身分之確定涉及公益,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事項,兩造於本院調解程序中,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具父子血緣關係的事實均不爭執,且表明同意聲請本院逕為裁定,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四、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李湘鈴之生父的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資料、 柯滄銘 婦產科DNA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親子鑑定報告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概率為99.999994%,而相對人就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故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屬實。
五、綜上,兩造間有真實血緣關係,足認相對人李湘鈴為聲請人之子女。從而,聲請人訴請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4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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