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06號原告 羅文良 訴訟代理人 徐人 和律師被告 楊建傑
廖秀敏 廖士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建傑、廖秀敏、廖士賢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羅文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廖晉賦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