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楊子慶
楊子瑩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錫儒
沈美君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告升大益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政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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