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更(一)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6年3月9日本院95年度破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友人慫恿下,向銀行借貸以投資購買所推銷之保險基金,然因經濟不景氣,致所購買之保險基金鉅額虧損,血本無歸,積欠大筆債務,本想憑一己之力,以清償債務,惟事與願違,並在景氣尚未復甦之情形下,收入頓減,無法如期繳付貸款本息,不得不再度借貸,以債養債,加以聲請人之婆婆年事已高並中風,全身癱瘓在床無法行動,生活作息均需仰賴他人照料,而僱請24小時看護,對聲請人亦屬沈重負擔。聲請人復發現已罹患腎臟病,雖經開刀治療,不見起色,無法負荷原有之工作,頓失收入,只能四處告貸渡日,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務計新台幣(下同)2,041,405元,現聲請人僅尚存252,100元現金,已無力償付前開鉅額之債務,而有資產不能清償債務之應為聲請宣告破產之情形,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57條、第95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91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質言之,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制度本旨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三、聲請人確積欠如附表所載債權人之債務計2,041,405元,尚有現金252,10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且現無工作收入等情,有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破字卷第17至19頁)、台灣銀行支票影本1紙(本院卷第43頁)等附卷可稽,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破字卷第30至32頁)、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5年9月8日南區國稅高縣四字第0950049199號函暨所附綜合所得利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清單(破字卷第35至37頁)在卷可按,堪予認定。惟查:
㈠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至少約需5萬元,是本
院如宣告聲請人破產,聲請人至少即應支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5萬元。又聲請人居住在高雄縣,有戶籍謄本1份可按(破更㈠卷第44、45頁),而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5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記載,高雄縣平均每戶人數為3.22人,全年消費支出為532,306元,可知高雄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3,776元(計算式:532306÷3.22÷12=13776,元以下四捨五入),則破產財團每年應支出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計165,312元(計算式:13776×12=165312)。至聲請人雖提出生活費權利捨棄切結書(破字卷第16頁),惟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乃破產法第95條第2項所明定,是聲請人立切結書拋棄,自於法無據。又破產程序必須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通常1年尚無法終結,並依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之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為2年,且本件之債權額數有7項,應以2年計算為當,則聲請人所應支出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其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等財團費用至少需要380,624元(計算式:50,000+165312×2=380624)。
況如聲請人所言,其尚需照護扶養婆婆 郭黃 看,即再加上家屬必要生活費之財團費用,該財團費用已高達711,248元(計算式:380624+165312×2=711248)。
㈡綜上,本件聲請人既除現有252,100元現金外,並無其他資
產,亦無收入,則聲請人之資產顯然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遑論於清償財團債務後,再將剩餘之財產,分配予其他債權人,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額│備註│├──┼──────────┼────────┼─────────┤│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757,355元│破字卷第46至57頁│││有限公司│││├──┼──────────┼────────┼─────────┤│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378,243元│破字卷第58至60頁│││有限公司│││├──┼──────────┼────────┼─────────┤│三│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156,157元│破字卷61頁│││公司│││├──┼──────────┼────────┼─────────┤│四│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203,361元│破字卷第62頁│││公司│││├──┼──────────┼────────┼─────────┤│五│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未回函)│││││││├──┼──────────┼────────┼─────────┤│六│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72,368元│破字卷第63至65頁│││公司│││├──┼──────────┼────────┼─────────┤│七│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373,921元│破字卷第66頁│││限公司│││├──┴──────────┼────────┴─────────┤│合計│2,041,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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