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聲請人 李柏毅 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複代理人 韓瑋倫 律師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江文仁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柏毅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4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4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