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226號原告CHAIPOMMAORAWAN(泰國籍,中文姓名 歐菈婉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 (法扶律師)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被告 戴慶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6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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