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8號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6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易字701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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