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原告代號AB000-A109035被告代號AB000-A109035A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代號AB000-A109035不得代收)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即代號AB000-A109035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即代號AB000-A109035A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4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侯驊殷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