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8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8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848號原告 許勝涵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2項等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其中違反同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是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附具「裁決書」,並以作出裁決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對於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誤載為「罰單號碼:000000000」,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應將交通裁決書字號更正之(若是對於被告開立之裁決書不服,應對於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更正記載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7年9月25日桃交裁罰字第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簽名或蓋章,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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