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92號
原 告 馬明富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8年度交
易字第303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規定固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
費新臺幣(下同)29,450元,因非犯罪所受損害,依法不得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如
仍主張請求機車修理費,應認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9,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機車修理費
之追加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