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877號),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彭筠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