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190號

原告 陳威羽

被告 柯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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