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16號

原告 蘇峻霆

被告 何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送達證書之被告姓名記載有誤,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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