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溥伸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溥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溥伸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8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95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9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