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一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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