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45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91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1年度屏簡字第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1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自民國94年3月1日起至95年11月5日止,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樓之「一和泰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招攬業務、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1至9、11至16、18、21、22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要求其處理退換貨以及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貨物及應收貨款;另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10、17、19、20、23之時間,向一和泰公司之貨品管理人員佯稱客戶要求出貨或退貨,致一和泰公司之貨品管理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貨品予乙○○,其侵占及詐欺得利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45萬
6千25元,嗣經一和泰公司會計人員察覺有異,始知上情。
三、附記事項: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時間│方式│罪名│宣告刑│減刑後│││││││宣告刑│├──┼─────┼────────────┼────┼────┼─────┤│1│95年7月間│被告於95年7月間向永盛汽│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某日。│車工程行收取其應支付予告│罪│柒月│月又拾伍日││││訴人之貨款2萬元後,未將│││││││該筆款項繳回告訴人公司而│││││││侵占入己。││││├──┼─────┼────────────┼────┼────┼─────┤│2│95年7月間│被告於95年7月間向良益輪│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某日。│胎有限公司收取其應支付予│罪│柒月│月又拾伍日││││告訴人之貨款5千元後,未│││││││將該筆款項繳回告訴人公司│││││││而侵占入己。││││├──┼─────┼────────────┼────┼────┼─────┤│3│95年9月5日│被告於95年7月間向大揚汽│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車商行胎收取其應支付予告│罪│柒月│月又拾伍日││││訴人之支票1萬9千元後,未│││││││將該支票繳回告訴人公司,│││││││僅於95年10月28日繳回現金│││││││1萬5千元,而將其餘4千元│││││││侵占入己。││││├──┼─────┼────────────┼────┼────┼─────┤│4│95年7月27│被告於95年7月27日向 秉穎 │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汽車保養場收取8月份應支│罪│柒月│月又拾伍日││││付予告訴人之應收帳款1萬4│││││││千元,未繳回告訴人公司而│││││││將該筆款項侵占入己。││││├──┼─────┼────────────┼────┼────┼─────┤│5│95年10月9│被告於95年10月9日向億豐│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輪胎汽車商行收取應支付予│罪│柒月│月又拾伍日││││告訴人之9月份部分帳款1萬│││││││3千5百元,未繳回告訴人公│││││││司而將該筆款項侵占入己。││││├──┼─────┼────────────┼────┼────┼─────┤│6│95年10月24│被告於95年10月24日向信昌│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汽車材料精品百貨收取應支│罪│柒月│月又拾伍日││││付予告訴人之9月份帳款1萬│││││││4千元,未繳回告訴人公司│││││││而將該筆款項侵占入己。││││├──┼─────┼────────────┼────┼────┼─────┤│7│95年10月13│被告於95年10月13日向秀峰│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汽車材料行收取應支付予告│罪│柒月│月又拾伍日││││訴人之9月份部分帳款3千元│││││││,未繳回告訴人公司而將該│││││││筆款項侵占入己。││││├──┼─────┼────────────┼────┼────┼─────┤│8│95年10月2│被告於95年10月2日向權威│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百貨輪胎行收取應支付予告│罪│柒月│月又拾伍日││││訴人之貨款1萬7千元,未繳│││││││回告訴人公司而將該筆款項│││││││侵占入己。││││├──┼─────┼────────────┼────┼────┼─────┤│9│95年10月間│被告於95年10月間某日向承│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某日。│泰輪胎行收取應支付予告訴│罪│柒月│月又拾伍日││││人之9月份帳款支票1萬3千│││││││元,未繳回告訴人公司而將│││││││該筆款項侵占入己。││││├──┼─────┼────────────┼────┼────┼─────┤│10│95年10月24│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拘役叁拾│拘役拾伍日│││日。│,於95年10月24日對告訴人│罪│日,如易│,如易科罰││││佯稱客戶 車麗屋 欲更換97VI││科罰金,│金,新臺幣││││RAGE1組,告訴人不疑有他││新臺幣壹│壹仟元折算││││,遂將該貨物交付被告,被││仟元折算│壹日。││││告即將該97VIRAGE以6千元││壹日。│││││出賣予車麗屋得利。││││├──┼─────┼────────────┼────┼────┼─────┤│11│95年10月11│被告於95年10月11日接受愛│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麗車汽車百貨五工店退貨之│罪│柒月│月又拾伍日││││97VIRAGE2支,但卻未將該│││││││貨物繳回公司,而予侵占入│││││││己。││││├──┼─────┼────────────┼────┼────┼─────┤│12│95年10月14│被告於95年10月14日對告訴│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人佯稱客戶蘆洲輪胎欲交換│罪│柒月│月又拾伍日││││97VIRAGE1組,告訴人不疑│││││││有他遂將該貨品交付被告,│││││││被告則將之侵占入己。││││├──┼─────┼────────────┼────┼────┼─────┤│13│95年10月19│被告於95年10月19日將愛麗│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應交付│罪│柒月│月又拾伍日││││予告訴人之01VIRAGE侵占│││││││入己。││││├──┼─────┼────────────┼────┼────┼─────┤│14│95年7月25│被告於95年7月25日將家瑄│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汽車有限公司應交付予告訴│罪│柒月│月又拾伍日││││人之貨款1萬7千4百元予以│││││││侵占入己,並向告訴人表示│││││││該批貨物業遭退貨,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無從知悉有│││││││該筆應收帳款。││││├──┼─────┼────────────┼────┼────┼─────┤│15│95年10月28│被告於95年10月28日未將工│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車站百貨有限公司欲退回告│罪│柒月│月又拾伍日││││訴人之01VIRAGE1組繳回公│││││││司,而予侵占入己。││││├──┼─────┼────────────┼────┼────┼─────┤│16│95年8月23│被告於左揭時地,侵占告訴│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或95年9│人出貨予車麗屋有限公司所│罪│柒月│月又拾伍日│││月1日或95│寄賣之筒身可調汽車零件5││││││年9月4日。│組。││││├──┼─────┼────────────┼────┼────┼─────┤│17│95年7月間│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拘役叁拾│拘役拾伍日│││某日。│對告訴人佯稱鎧璇公司叫貨│罪│日,如易│,如易科罰││││,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如數││科罰金,│金,新臺幣││││將貨物交付被告(價值1萬3││新臺幣壹│壹仟元折算││││千5百元)。││仟元折算│壹日。││││││壹日。││├──┼─────┼────────────┼────┼────┼─────┤│18│95年8月10│被告於95年8月10日收取鍇│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璇公司應支付與告訴人之貨│罪│柒月│月又拾伍日││││款3千元後,予以侵占入己│││││││。││││├──┼─────┼────────────┼────┼────┼─────┤│19│95年10月12│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拘役叁拾│拘役拾伍日│││日。│對告訴人佯稱愛麗車汽車百│罪│日,如易│,如易科罰││││貨有限公司叫貨筒身固定1││科罰金,│金,新臺幣││││組(價值2300元),告訴人││新臺幣壹│壹仟元折算││││不疑有他遂將該貨物交付被││仟元折算│壹日。││││告。││壹日。││├──┼─────┼────────────┼────┼────┼─────┤│20│95年10月21│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拘役叁拾│拘役拾伍日│││日。│對告訴人佯稱愛麗車汽車百│罪│日,如易│,如易科罰││││貨有限公司叫貨筒身固定1││科罰金,│金,新臺幣││││組(價值2300元),告訴人││新臺幣壹│壹仟元折算││││不疑有他遂將該貨物交付被││仟元折算│壹日。││││告。││壹日。││├──┼─────┼────────────┼────┼────┼─────┤│21│95年10月18│被告未將愛麗車汽車百貨有│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限公司所退還告訴人之97VI│罪│柒月│月又拾伍日││││RAGE二組繳回公司,而予侵│││││││占入己。││││├──┼─────┼────────────┼────┼────┼─────┤│22│95年10月25│被告未將向 昱勝 輪胎所收取│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之貨款1萬7千元繳回告訴人│罪│柒月│月又拾伍日││││公司,而予侵占入己。││││├──┼─────┼────────────┼────┼────┼─────┤│23│95年10月2│被告以不明方式將告訴人之│詐欺取財│拘役叁拾│拘役拾伍日│││日。│貨物出貨予權威百貨輪胎行│罪│日,如易│,如易科罰││││,並收取貨款1萬7千元。││科罰金,│金,新臺幣││││││新臺幣壹│壹仟元折算││││││仟元折算│壹日。││││││壹日。││├──┼─────┼────────────┼────┼────┼─────┤│24│95年10月23│被告收取大加汽車百貨應交│業務侵占│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叁│││日。│付予告訴人之支票1萬7千元│罪│柒月│月又拾伍日││││後,未將該支票繳回告訴人│││││││公司。││││└──┴─────┴────────────┴────┴────┴─────┘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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