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51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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