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何志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志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志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6至7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3年7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經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已定應執行刑裁定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4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952號、113年度執字第9685號、臺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679號定應執行刑案件可查照等語,有受刑人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傷害等,侵害法益各不相同、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案附表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679號裁定,諭知原裁定撤銷,檢察官之聲請駁回,確定在案,有前開各該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受刑人陳述意見狀所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已定應執行刑裁定完畢等情,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何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1.08.

112.01.08.

112年2月13日前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判決日期

112.09.11.

112.09.11.

112.11.0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11.

112.10.11.

112.12.06.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9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9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08號

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附表:受刑人何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傷害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02.13.

112.02.06.

112.05.13.

112.06.24.

112.01.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5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7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112年度易字第30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3號

判決日期

112.11.03.

113.02.27.

113.04.23.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112年度易字第30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06.

113.03.26.

113.04.23.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0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38號

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附表:受刑人何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06.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617號

判決日期

113.02.2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6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6.12.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9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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