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04號、第13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宏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