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誌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誌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誌誠因背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背信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附表:受刑人李誌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電腦使用罪│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5.06.22~│103.3月某日~││││105.06.28│104.01.1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52號│字第4712、505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5│108年度上易字第│││實││號│1329號│││審├──────┼─────────┼─────────┼─────────┤││判決日期│106.08.01│109.08.18││├─┼──────┼─────────┼─────────┼─────────┤│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5│108年度上易字第│││決││號│13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9.08│109.0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11號(已執畢│字第20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