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7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3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77號抗告人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
送達代收人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3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張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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