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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