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829號債權人 林全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惠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 林黃寶琴 之個人親屬表(須列載至其配偶即本件債權人及全部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並提出上開親屬表所載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林全忠、林惠卿、林黃寶琴、 林筱菁林欽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敘明債務人寄予債權人之存證號碼000335存證信函內容所載債務人辯稱其代墊訴外人林黃寶琴之照護費用、交付予債權人購買股票金額、曾長期每月給予債權人生活費等費用已逾債權人寄存於債務人之新台幣160萬元,故無須返還寄存金額等語,其實情如何?
四、請具狀敘明債權人之配偶即第三人林黃寶琴是否因年邁或疾病等因素,長期僱用外勞即家事移工看護?若是,併請提出第三人林黃寶琴歷年來完整之外勞僱用契約書影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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