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簡字第3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被 告 陳久良
訴訟代理人 林琪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