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75號
原告 張如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家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1件,並提出借據原本、影本個1件。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