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閻佰輝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黃暘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鄞正 、 許宗坤 、 許銘家 即 許莉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0,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