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9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正壽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黃子潔 住居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虹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