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85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漢昌 即車王機車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3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
繳納,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
與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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