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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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惠萍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林束卿
余鼎淵 余侶燁 余勇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374,052元(即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範圍面積280.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4,130元/平方公尺=12,374,052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