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43號原告 胡清輝 被告 江睿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陳怡君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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