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寬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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