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楊贈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2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楊贈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111年9月30日65,200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