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丙○○前於民國(下同)92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性借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98年10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115638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