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942號

原告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慶龍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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