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正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仟柒佰玖拾貳萬零玖佰陸拾貳元,折合新
台幣捌仟叁佰柒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捌拾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叁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