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48號上訴人 謝憲治 被上訴人德美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 被上訴人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單獨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利息之起算日及週年利率部分聲明上訴,非附帶請求,應視為獨立之訴訟標的而命其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萬7,123元(計算式詳如後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9,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件:
一、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至107年1月25日之利息部分:50,000,000元×116日/365日×20﹪=3,178,082.191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自107年1月26日起至108年1月15日上訴日止之利息部分:50,000,000元×354日/365日×(20﹪-6﹪)=6,789,041.095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9,967,123元。3,178,082元+6,789,041元=9,967,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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