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少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曼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陳曼如,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地下二樓之85及86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