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蔡春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呂學樺茂源盛 │玉山銀行花蓮分│105年7月15日│14,300元│0000000│0000-000│││工程行│行││││-00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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