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蔡素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參臺(含IC板參塊)、現金新台幣肆仟玖佰肆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蔡素真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三年度營偵字第六六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三臺(含IC板三塊)、現金新台幣四千九百四十元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揭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三年度營偵字第六六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電子遊戲機三臺(含IC板三塊)、現金新台幣四千九百四十元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所陳明,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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