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60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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