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60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和交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