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0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黃俊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三百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五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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