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英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訴訟程序起訴(111年偵字第2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1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所犯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均已自白犯罪(詳院卷
45、47頁,本院111年11月25日筆錄),並與告訴人 戴正忠張夏蓮 調解成立,戴正忠、張夏蓮均不再對被告訴究(詳院卷69、73頁、本院111年附民字981號調解筆錄)。本院認為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涉犯傷害罪部分,業經告訴人戴正忠具狀撤回告訴(院卷69頁),本院就傷害罪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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