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2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
法定代理人  鍾元珧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
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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