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婚後育有成年子女 戴秋評 ,詎被告自民國72年5月間起離家,行方不明,經原告報案協尋未獲,迄今仍未返家,不知去向,亦未負擔家計,顯係惡意遺棄原告,現仍在繼續狀態之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各一份。聲請訊問證人 塗玉子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兩造為夫妻,現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育有成年子女戴秋評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1份可證,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主張:被告自72年5月間離家,經原告報案協尋未獲,迄今仍未返家,不知去向,亦未負擔家計等情,經原告提出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1份為證,復經證人即被告之姐塗玉子到庭證述:「我住在東石鄉網寮村和我妹妹住同村,距離大約500公尺,我妹妹在外地工作回來我會去找他,他生完小孩二個月沒多久就出去了,我從69年7月以後就沒有再看過他了,72年5月聽我妹夫講我妹妹跑出去不見了,我妹妹也沒有回娘家住,我媽媽過世他也沒有回來,完全和親人都沒有聯絡,有二十多年沒有聯絡了,也沒有聽過我妹妹被我妹夫打。」等語明確,與原告陳述及所提證據互核相符,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遺棄,乃同居與扶養兩種義務之不履行或其中一種義務不履行之謂。而惡意係指故意積極的欲使遺棄之效果發生而言;查被告自72年5月間離家出走,未將其行止告知原告,迄今已逾21年,未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亦無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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