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 陸慶行 相對人 林郭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所明定,然債務人所提起再審之訴若已受敗訴之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業已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6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354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再易字第7號判決駁回確定,依上揭說明,自無准予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雖指稱其業經本院岡山簡易庭於109年6月11日以108年度岡簡字第
185號分割共有物判決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所占用之土地分歸其單獨取得,系爭執行名義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等語,惟聲請人此項主張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得聲請停止執行之事由,併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郭文通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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